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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调整和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出证工作

来源: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19-01-18 08:33:35| 查看:

 
  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推动吉林生猪及生猪产品规范有序调运外销,切实保障春节期间生猪生产和肉品供应,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农牧发( 2018 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要求,按照“疏堵结合、科学防控”的原则,现就调整和规范我省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出证工作通知如下:
 
畜牧业管理局
  
  一、调整和规范生猪检疫出证
  
  (一)出栏肥猪跨省调运的,由养殖场户等生猪经销方与调入省份提前联系对接,确认相关省份同意调入的,由调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官方兽医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开展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
  
  (二)种猪跨省调运的,由养殖场户在种猪出栏前15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按照《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提供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杨疫申报的,要派官方兽医到现场实施检疫;无有效《种畜禽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实验室检测报告的,检疫程序终止。
  
  (三)目前,我省无非洲猪瘟疫情,仔猪调运工作可不开展血液样品非洲猪瘟检测工作。
  
  (四)对饲喂餐厨剩余物(泔水)的生猪,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二、规范生猪跨省调运活动
  
  跨省调运生猪的运输车辆应符合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规定,通过备案登记,并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半年以上。不符合条件的运输车辆,官方兽医不得出具检疫证明。生猪运输车辆按照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变更路线,不得经过非洲猪瘟疫情省份:应主动接受省际问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监督检查,动物检疫证明应当加盖监督检查专用签章。运输途中不得无故停留,不得装(卸)载或抛弃病、死、残猪。承运人应在装载前、卸载后对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三、进一步严格规范屠宰检疫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要求,从2019年2月1日起,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在驻场官方兽医组织监督下,按照生猪不同来源实施分批屠宰,每批生猪屠宰后,对暂储血液进行抽样并检测非洲猪瘟病毒。经PCR检测试剂盒或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同批生猪产品方可上市销售。其中,经PCR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可按照规定在本省或跨省销售;经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仅可在本省范围内销售。官方兽医要对检测结果进行确认签字,同时,在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产品B)时,要注明检测方法、检测日期和检测结果等信息,方可进行检疫证明打印。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组织屠宰监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抽查生猪屠宰厂(场)检测试剂购买、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动物疫控机构要加强对检测工作的技术培训、指导和比对,切实保障屠宰环节检测工作开展规范有序。
  
  全省各地要充分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不得违反政策限制符合条件的生猪及其产品、种猪和仔猪调运,搞层层加码,切实做到防疫和生产两手抓、两统筹,实现防疫和保供给两兼顾、两促进。
  
  若政策出现调整,以国务院、农业农村部或省里新发文件为准。
  
  2019年1月1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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